对拆迁评估不满意该怎么办?


当对拆迁评估不满意时,是有相应的解决办法和途径的。下面为你详细介绍。首先,我们需要了解拆迁评估的概念。拆迁评估是指依据一定的评估方法和标准,对被拆迁房屋的价值进行估算,以此作为拆迁补偿的重要参考。这个过程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评估规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被征收人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是第一步。如果你对评估结果不满意,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会在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会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会书面告知你。如果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根据该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你还可以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由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土地、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他们会根据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评估报告进行技术鉴定。若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会维持评估报告;若存在技术问题,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如果经过复核和鉴定后,你依然对补偿结果不满意,那么可以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与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你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途径,进一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整个过程中,你要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的证据,比如评估报告、复核申请、鉴定意见等,这些证据将对你维护自己的权益起到重要的作用。同时,你也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获取更准确和详细的法律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