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留置权的区别是什么?

我在做生意的时候遇到了一些关于留置权的问题。我不太清楚留置权和其他权利到底有啥不一样,想知道它们在适用情况、成立条件这些方面具体的区别是什么,这样以后遇到类似的事情心里也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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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要了解留置权的区别,主要是和其他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权进行对比。 首先从成立条件上看,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它的成立是基于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也就是说留置权的产生无需当事人之间事先约定,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即可成立。而抵押权和质权是约定担保物权,需要当事人之间订立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才能设立。 在占有方式方面,留置权中债权人占有动产是在留置权成立之前就已经基于合法的合同关系占有了,比如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占有保管物。质权人占有质物是基于质押合同而占有,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才转移占有。抵押权并不要求抵押人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可以继续使用抵押物。 从优先受偿顺序来看,如果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这是《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明确规定的。这体现了法律对留置权人权益的优先保护,因为留置权人往往是付出了劳务或者费用才占有标的物的。 另外,在消灭原因上也有所不同。留置权因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或者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而消灭。抵押权和质权的消灭则更多地与主债权的消灭、抵押物或质物的灭失等因素相关。 总之,留置权与抵押权、质权在成立条件、占有方式、优先受偿顺序和消灭原因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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