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能力从什么时候开始?
我想弄清楚在法律上,一个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从啥时候开始算的。比如刚出生的婴儿有民事权利能力吗?是出生就有,还是要满足其他条件才有呢?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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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简单来说,就是一个人有资格去享受各种民事方面的权利,像财产权、人身权等,同时也有承担相应义务的资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这就明确表明,对于自然人而言,民事权利能力是从出生这个时间点开始的。也就是说,一旦婴儿出生,不管是男是女、年龄大小、健康与否,都立刻拥有了民事权利能力。 另外,《民法典》第十六条还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这意味着在特定情况下,还没出生的胎儿也会被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比如在遗产继承时,如果母亲腹中怀有胎儿,那么就要为胎儿保留相应的继承份额。若胎儿顺利出生,就可以依法享有这份权利;若出生时是死体,保留的份额则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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