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什么时候?

我想弄清楚在咱们国家,公民从什么时候开始拥有民事权利能力。比如说一个婴儿刚出生,他能有民事权利能力吗?是从出生那一刻就有,还是要满足其他条件才开始具备呢?我很疑惑这个起始时间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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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权利能力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民事权利能力,通俗来讲,就是一个人能够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简单理解,有了这个资格,才可以在法律的框架下参与各种民事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这就明确表明,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始于出生的。 那么如何认定出生时间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条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出生证明上登记的时间就是公民开始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时间。不过,如果有更有力的证据能证明实际出生时间和出生证明上不同,那就以这个证据所证明的时间为准。 此外,民法典对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方面也有特别规定。胎儿在母体中时,在涉及这些特定利益时,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这体现了法律对胎儿潜在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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