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劳动法》中规定不能胜任工作是第几条?

我在公司工作,领导说我不能胜任工作要辞退我。我想知道《劳动法》里关于不能胜任工作是怎么规定的,具体在第几条,好看看公司这样做合不合法,心里有个底,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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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法》里并没有直接对“不能胜任工作”作出具体条款规定。不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涉及到了这方面内容,具体是该法的第四十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这里的“不能胜任工作”,通俗来讲,就是劳动者不能按照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任务,或者不能达到同岗位人员的工作标准。当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时,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按照法律要求,得先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给劳动者调整工作岗位。只有在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后,劳动者还是没办法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所以,如果劳动者遇到因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要注意自己的权益是否得到了合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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