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环境侵犯民法的哪条规定?
我想了解一下,如果有人破坏环境,这种行为在民法里对应哪条规定呢?我身边好像有人在做一些破坏环境的事,我不太清楚这在法律上是怎么界定的,所以想问问具体涉及民法的哪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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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中,破坏环境的行为主要涉及到侵权责任方面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的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专门对这类行为进行了规范。其中,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条文明确了只要因破坏环境的行为导致他人受到损害,实施破坏行为的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里的损害可以包括对他人人身健康造成的损害,比如因环境污染导致的疾病;也可以是对他人财产造成的损害,例如污染水源导致渔业养殖户的鱼死亡等。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这一规定实行了举证责任倒置,一般的侵权纠纷中,通常是由受害人证明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在环境侵权纠纷中,由行为人来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无法证明,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此外,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这对于多个侵权人共同破坏环境的情况,如何确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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