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哪些房屋权属变更行为免征契税?

我最近在处理房屋权属变更的事情,听说有些情况是可以免征契税的,但不太清楚具体是哪些。我想了解一下,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到底什么样的房屋权属变更行为能够免征契税呢?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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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契税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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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是指不动产(土地、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变动时,就当事人所订契约按产价的一定比例向新业主(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次性税收。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免征契税的房屋权属变更行为: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六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这是因为这些单位的活动主要是为了公共利益,其承受土地、房屋用于特定的公益目的,如果征收契税会增加其运营成本,不利于公共事业的开展。例如,学校承受土地用于建设教学楼,就属于这种免征契税的情况。 其次,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的,也免征契税。这些非营利性组织为社会提供了重要的公共服务,给予契税免征优惠,有助于它们更好地发挥作用。比如,一家非营利性的医院购买土地建设新的院区,用于医疗服务,就可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 此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在婚姻关系中,夫妻之间变更房屋权属只是财产在家庭内部的分配调整,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交易;而法定继承人继承房屋权属是基于亲属关系的财产传承,并非通过市场交易获得。所以,这两种情况免征契税。例如,夫妻双方将共同共有的房屋变更为一方单独所有,或者子女继承父母的房屋,都不需要缴纳契税。 最后,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同样免征契税。这是基于国际惯例和外交对等原则,体现了对外国驻华机构和国际组织的尊重和外交豁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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