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的是哪种情况?
我在学习土地增值税相关知识,遇到一个问题,题目问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的是啥,但我不太清楚判断标准。我想弄明白什么样的主体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有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能支持判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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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指的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这里的单位涵盖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所以,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的情况有多种。比如,只是单纯拥有土地使用权但未进行转让的单位或个人,他们没有发生条例规定的‘转让’行为,就不属于纳税人。再如,转让的不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像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按照现行规定,这种情况不纳入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相关主体也就不是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另外,如果转让房地产但没有取得收入,例如因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同样不符合‘取得收入’这一条件,也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总之,判断是否为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关键要看是否满足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且取得收入这几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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