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先行支付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有哪些?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先行支付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有多种情况。 首先,治疗工伤所需费用若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工伤医疗费用,是在先行支付范围内的。简单来说,就是因工伤去看病、治疗所产生的合理且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比如骨折后进行治疗的手术费、药费等,如果在规定目录内,就可能在先行支付项目里。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其中明确规定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其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也在先行支付范围内。这是考虑到职工因工伤治疗可能产生的其他必要花费。 再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同时,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另外,劳动能力鉴定费、工伤康复费用、配置辅助器具费用等,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也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先行支付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 相关概念: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是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参保职工治疗工伤所需医疗服务项目的规范和界定,只有在这个目录里的项目,工伤保险基金才会支付相关费用。 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明确了工伤保险可以支付费用的药品范围,只有符合该目录的药品费用才可能得到支付。 统筹地区:是指在一定区域内统一管理社会保险事务的地区范围,在涉及到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等情况时,会有相应的规定和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