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主张谁举证”出自哪条法律条文?
我在和别人有纠纷要打官司的时候,听说有“谁主张谁举证”这个说法,我不太清楚这到底是啥意思,也不知道它出自哪条法律条文,想了解一下这个规定的具体法律依据,好为我的官司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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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主张谁举证”是一种在法律领域被广泛应用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通俗来讲,就是当你在法律纠纷中提出了一个主张,那么你就有责任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这个主张是真实的。比如说,你声称对方借了你的钱,那你就得拿出借条、转账记录等证据来支持你的说法。 这个原则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有明确体现,该条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处于平等的地位,都有权提出自己的主张。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和相关事实理由时,就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这些内容。例如,在合同纠纷中,原告主张被告违约,那么原告就需要提供合同文本、被告违约行为的相关证据等。 被告如果对原告的主张进行反驳或者提出反诉,同样也需要对自己的反驳理由或者反诉请求提供证据。比如被告主张自己没有违约,是因为原告存在先违约行为导致自己无法履行合同,那么被告就需要提供原告先违约的证据。 这一原则的意义在于,它合理地分配了举证责任,保证了诉讼的公平和有序进行。它促使当事人在提出主张时谨慎思考,并且积极收集和提供证据,有助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做出公正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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