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以下哪项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担保方式呢?

我在学习《民法典》里有关担保方式的内容,遇到一道题问以下哪项不属于规定的担保方式,可我不太清楚《民法典》到底规定了哪些担保方式,所以想知道怎么判断哪个不属于规定的担保方式,具体依据是啥。
展开 view-more
  • #担保方式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民法典》规定的担保方式对于保障债权的实现起着重要作用。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规定的担保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保证,这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比如甲向乙借款,丙作为保证人,若甲到期不还钱,丙就要按照约定替甲还钱。二是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甲把自己的房子抵押给乙,向乙借款,若甲不还钱,乙就可以依法处置房子来实现自己的债权。三是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权利质押则是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财产权利作为质押标的。四是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常见于加工承揽合同中,比如甲让乙加工一批货物,甲不支付加工费,乙就可以留置这批货物。五是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所以,要判断哪项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担保方式,就可以对照以上这几种担保方式,如果某一项不在其中,那它就不属于规定的担保方式。

avatar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suggest-qr
mobile-suggestion
qr why
mobile-cta-laywer cta-laywer
免费法律咨询 3423名律师在线 3分钟快速回复
立即联系立即拨打立即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