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省份工伤补偿和交通肇事补偿不可以双赔?


在我国,对于工伤补偿和交通肇事补偿能否双赔,并没有全国统一的规定,而是由各省级行政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政策,所以不同省份规定存在差异。 有一些地区不支持双赔,采用总额补差赔偿的方式,即受害劳动者先向交通事故的责任方追偿,责任方赔偿不到位或无能力赔偿的,由工伤赔偿补足。比如黑龙江、四川、厦门等省市仍使用这一赔偿方式 。此外,浙江省在司法实践活动中对“双倍”赔偿持否定态度,有摒弃双倍赔偿的趋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因工伤发生的一系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但是该法并没有明确针对工伤补偿和交通肇事补偿能否双赔作出规定。 原劳动部发(1996)266号《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等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等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费用低于工伤费用的,由企业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虽然该试行办法已废止,但在一定程度上仍有参考价值。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也未明确支持双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条并没有规定赔偿权利人既可向单位主张工伤待遇,又可要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相关概念: 总额补差赔偿:指受害劳动者先向交通事故责任方追偿,责任方赔偿不足或无力赔偿时,由工伤赔偿补足差额 。 双重赔偿:在交通事故责任和工伤保险责任竞合时,受害人可同时获得交通事故保险责任赔偿和工伤保险责任赔偿 。 有限制的双重赔偿:在因第三人侵权造成职工人身伤害时,工伤保险赔偿中要扣除侵权人已赔偿的同等项目费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