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迁房买卖合同由谁签订才合法?


回迁房买卖合同的合法签订主体是一个需要谨慎考量的问题,涉及到多个方面的法律规定。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回迁房的产权归属。回迁房是被拆迁人通过产权置换方式获得的房屋,其产权一般归属于被拆迁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因此,回迁房买卖合同通常应以书面形式订立。 在签订合同的主体方面,如果回迁房的产权是明确登记在某一个人名下,那么该产权人作为合同的签订主体是合法有效的。产权人具有对自己财产的处分权,其签订的买卖合同在符合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例如,若房产证上只登记了张三的名字,那么张三有权与买方签订回迁房买卖合同。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很多回迁房可能涉及到家庭共有财产的问题。如果回迁房是基于家庭共有财产拆迁安置所得,即使产权只登记在一人名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是家庭共有财产,那么签订合同可能需要经过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比如,回迁房是一家三口的共有财产,即使房产证上只写了父亲的名字,父亲在出售房屋时也需要经过母亲和孩子的同意,否则可能会导致合同效力存在瑕疵。 此外,如果产权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此时,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例如,产权人是未成年人,那么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可以代其签订合同,但要确保是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 综上所述,回迁房买卖合同合法签订主体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产权归属、是否为共有财产以及产权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等因素。为了避免合同纠纷,在签订回迁房买卖合同时,建议明确产权情况,如有必要,可以要求所有相关权利人共同签字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