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由谁行使?
我在和别人的交易中,对方欠我钱一直没还,我扣下了对方的一批货物。我不太确定自己有没有权利这么做,留置权到底是由谁来行使呢?是债权人吗?我这种情况能不能行使留置权?
展开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当别人欠你钱不还,你又合法占有了对方的一些东西,在符合一定条件下,你就可以扣下这些东西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所以,留置权由债权人行使。 不过,债权人行使留置权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的。首先,债权人必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比如基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合法原因占有。其次,债权已届清偿期,也就是债务人还钱的时间已经到了,但他还没还。最后,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通俗讲就是这个动产和你和债务人之间的债务是相关联的。 在你的情况中,如果你是基于合法的交易关系占有对方的货物,而且对方的债务已经到期未还,同时货物和这笔债务有牵连关系,那么你作为债权人是可以行使留置权的。但要注意,行使留置权也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