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中的出让人是谁?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时,对善意取得这个概念有点迷糊。尤其是善意取得里的出让人,不太清楚到底什么样的人能算出让人。我想知道在法律规定中,善意取得的出让人是怎么界定的,有什么条件和限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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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物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要弄清楚善意取得中的出让人是谁,首先要明确善意取得制度的一些基本要素。善意取得的构成需要满足几个条件,其中与出让人相关的关键一点是,出让人必须是无权处分人。这里的无权处分,通俗来讲,就是出让人并没有权利对该物品进行买卖、转让等处置行为。例如,甲把自己的电脑交给乙保管,乙却把这台电脑卖给了丙,在这个例子中,乙就是无权处分人,也就是善意取得中的出让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出让人在善意取得情境下是没有对物品的处分权的。出让人可能是基于保管、借用等原因合法占有了物品,但没有权利将其转让给他人。 所以,善意取得中的出让人就是没有权利处分物品,却将物品转让给善意第三人的人。他们可能是因为保管、借用、租赁等关系暂时占有了物品,但没有得到所有权人的授权就进行了转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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