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时厂房归谁?
我们公司经营不善进入了破产清算程序,现在对于厂房的归属有争议。有人说归股东,有人说归债权人,我不太清楚到底该归谁。想了解下在法律上,破产清算的时候厂房到底应该归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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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产清算的情况下,厂房的归属需要依据一系列法律规定和程序来确定。首先,我们要了解破产清算的基本概念。破产清算是指在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等法定破产情形时,由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对公司的资产、负债进行全面清理,并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债务的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也就是说,在破产清算中,厂房作为公司的重要资产,通常会被纳入债务人财产的范畴。 在确定厂房归属前,管理人会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和审核。如果厂房上没有设定抵押等担保物权,那么它将作为普通财产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是普通破产债权。只有在按照上述顺序清偿完所有债务后,如果还有剩余财产,股东才可能对剩余部分进行分配。 然而,如果厂房在破产前已经设定了抵押等担保物权,根据《民法典》中担保物权的相关规定,担保物权人对该厂房享有优先受偿权。即债权人可以就该厂房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厂房的价款优先受偿。在担保物权人实现其债权后,若还有剩余价值,才会按照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进行后续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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