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故意和过失被称为过错?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时,看到说故意和过失被叫做过错,有点不太理解。就想知道为啥要把这两种情况定义为过错呢,它们之间有啥联系吗?这种定义在法律里有啥作用啊?希望懂法律的朋友能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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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故意和过失被统称为过错,这涉及到法律对于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的评判。首先,我们来分别了解一下故意和过失的概念。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简单来说,就是行为人清楚自己的行为会带来不好的后果,还主动去做或者虽然不积极追求但也不反对这种后果的出现。比如,甲为了报复乙,拿着刀去砍乙,甲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伤害到乙,并且积极地实施了这个行为,这就是故意。 过失则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这意味着行为人本来有能力预见到行为的后果,但由于自己的疏忽或者过于自信而没有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例如,丙是一名司机,在驾驶过程中,他本应该检查车辆的刹车情况,但他疏忽大意没有检查,结果刹车失灵导致了交通事故,这就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众多法律中都体现了对过错责任的规定。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将故意和过失定义为过错,是因为它们都反映了行为人在行为时主观上存在可责难性。无论是故意积极地实施危害行为,还是过失地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都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或者有侵害的危险。法律通过认定过错,来确定行为人是否需要对其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从而实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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