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公产房不在诉讼范围内呢?
我家有套公产房,最近家里人因为这套房子起了纠纷,想去法院起诉解决,可咨询后听说公产房不在诉讼范围内。我不太明白这是为啥,公产房也是有权益纠纷的,为啥就不能通过诉讼解决呢?想了解下背后的法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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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产房,也就是公有住房,指的是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公产房不在诉讼范围内,这背后有着多方面的法律原因。 从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看,公产房的租赁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带有福利性质的行政租赁关系。它和普通的民事租赁关系有所不同。普通的民事租赁关系是基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自愿协商而形成的,遵循的是意思自治原则。而公产房的租赁是由相关政策和行政规定来调整的,其目的更多地是为了解决职工的住房问题,带有一定的社会福利性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从产权归属的角度讲,公产房的产权归国家或单位所有,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在涉及公产房的纠纷中,很多情况下并不是关于所有权的争议,而是关于使用权的争议。而使用权的分配和调整往往涉及到单位的分房政策、职工的福利待遇等内部管理事项。这些事项通常由单位或相关行政部门来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另外,公产房纠纷的处理需要考虑到历史和政策因素。公产房制度是我国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有着不同的政策规定。法院在处理这类纠纷时,可能会面临法律适用和政策衔接的难题。为了避免司法权过度干预行政权和单位的内部管理事务,所以一般情况下公产房纠纷不在诉讼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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