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工资薪酬为什么是纳税调整增加额?


在汇算清缴时,工资薪酬成为纳税调整增加额,通常涉及到税法和会计处理的差异。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汇算清缴和纳税调整增加额的概念。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规定时期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而纳税调整增加额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需要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增加的金额。 导致工资薪酬成为纳税调整增加额,常见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第一,工资薪金未实际发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在会计上已经计提了工资,但在汇算清缴结束前没有实际发放给员工,那么这部分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就不能扣除,需要做纳税调增处理。 第二,工资薪金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税法对于企业工资薪金的扣除有一定的要求,比如企业发放的工资薪金要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这里的“合理”,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如果企业发放的工资薪金不合理,比如存在虚列工资、过高发放工资等情况,税务机关有权对不合理部分进行纳税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与工资相关的三项经费超支。企业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是按照工资薪金总额的一定比例在税前扣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如果企业实际发生的这三项经费超过了规定的扣除比例,超过部分就需要做纳税调增处理。 当工资薪酬出现纳税调整增加额时,意味着企业需要缴纳更多的企业所得税。企业应该仔细核对工资薪金的发放和扣除情况,确保符合税法规定,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