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都包含哪些费用?


工伤赔偿的费用根据工伤造成的后果不同而有所差异,一般来说包含以下几类: 首先是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费用: - 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简单来说,就是治疗工伤合理必要的花费,得在规定的项目、药品和服务标准范围内。 - 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比如厦门地区是以每人每日50元的标准定额支付。 - 生活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 工伤期间的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经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 交通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若造成伤残,除了上述费用,还会有: - 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而定,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以此类推,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 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这两项在不同地区规定不同,一般是在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 如果造成死亡,则赔偿项目为: - 丧葬补助金:用于办理丧葬事宜的费用。 - 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也就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 职工下落不明时,赔偿项目分情况而定:职工没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生活有困难的);职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相关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 相关概念: -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是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治疗工伤所需医疗服务项目的规范和界定。 - 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规定了工伤保险基金可以支付费用的药品范围。 - 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明确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住院医疗服务费用的标准和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