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前期和收尾工作应被认定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原因吗?


工伤认定前期和收尾工作通常应被认定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原因。 首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就是说,如果是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前,为了开展工作做一些准备活动,比如上班前在工作场所领取工具、穿戴防护装备等;或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后,进行清理工作场地、整理工作资料等收尾性工作,这些时间段都属于工伤认定中所考虑的工作时间范围,相应行为也会被视为因工作原因。 比如,在案例中,有职工在工作结束后清理操作台受伤,就被认定为工伤。因为清理操作台是对工作结束后的收尾行为,属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再比如接班前取安全帽摔伤,取安全帽是为接下来的工作做准备,属于预备性工作,这种情况下如果受伤也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对于“工作时间”,它的含义比较广泛,不仅仅是指正常的上班打卡下班打卡的时间段,还包括加班时间、临时接受工作任务时间等。而“工作场所”也不局限于职工日常固定的工作岗位,像为方便工作设置的休息室、洗手间等,都是工作场所的延伸,职工来往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也属于工作场所范畴。 判断一项活动是否属于工伤认定前期或收尾工作,关键看是否与本职工作存在紧密联系,是否是为了工作的顺利开展或者工作完成后的必要后续。只要能证明是与工作相关的合理准备或收尾行为,在这个过程中受到的伤害就有较大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相关概念: 预备性工作:在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要求的开始工作时间之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职工在工作场所内从事本职工作或者领导指派的其他工作有关的相关准备工作。 收尾性工作:在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要求的结束工作时间之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搬运、清扫、清洗、准备、整理、维修、堆放或收拾其工具和工作服等辅助性或延续性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