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先予执行的说法错误的是哪种情况?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时遇到先予执行这个概念,做练习题时碰到‘关于先予执行的说法错误的是’这类题目,总是判断不准确。我想知道怎么准确判断关于先予执行说法的正误,先予执行到底有哪些关键要点和规定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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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等措施的制度。简单来说,就是在案件还没最终判决的时候,先让被告给原告一部分钱或者东西,以解原告的燃眉之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这表明先予执行是有适用范围限制的,不是所有案件都能适用。 同时,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也就是说,要适用先予执行,得满足这两个条件。如果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或者被申请人没有履行能力,那么就不能裁定先予执行。 如果题目中说所有案件都能适用先予执行,或者不考虑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以及被申请人履行能力就可以先予执行等说法,就是错误的。所以判断关于先予执行说法的正误,关键在于紧扣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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