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浙江省十级伤残工伤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我在浙江工作时受了工伤,被鉴定为十级伤残。我不太清楚在浙江省这种情况下能获得多少赔偿,想了解一下具体的赔偿标准,包括有哪些赔偿项目,每个项目的赔偿依据和金额大概是多少,希望懂的人帮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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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工伤赔偿。工伤赔偿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对于浙江省十级伤残的工伤赔偿,涉及多个赔偿项目。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方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在浙江省,十级伤残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为2个月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需要注意的是,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会随着时间变化而不同,要以实际情况为准。 此外,还有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同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等也属于合理的赔偿项目。医疗费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一般是按照当地规定的标准来确定。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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