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产货物用于职工福利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我公司生产了一批货物,打算用作职工福利发放。但我不知道在会计上该怎么处理这些自产货物。是要算销售收入吗?成本怎么结转?相关税费又该怎么处理?希望懂的人能给我详细讲讲。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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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会计处理上,当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时,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首先,按照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这就意味着,要把自产货物当作销售来处理。比如企业将自产的一批产品作为福利发放给员工,产品的市场售价(公允价值)是 100 万元,那么在会计分录中,借方要根据员工所在部门,分别计入“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方要确认“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100 万元。
然后,在实际发放自产货物时,要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视同销售货物。所以在发放时,要做如下会计分录:借方是“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贷方是“主营业务收入”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这里的销项税额是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乘以增值税税率计算得出的。接着,要将该批产品的成本进行结转,会计分录为:借方是“主营业务成本”,贷方是“库存商品”。假设这批产品的成本是 80 万元,那么就按照 80 万元进行成本结转。
通过这样的会计处理,既能准确反映企业的经济业务,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这样的处理方式也能让企业的财务报表更真实地体现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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