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的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我申请了行政复议,结果案件被中止了。我特别想知道这中止期间,审理期限该怎么算。会不会因为中止就一直拖着不处理了,我很担心这会影响最终结果,所以想了解下法律对于中止的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期限到底是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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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中止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因出现法定事由而暂时停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通俗来讲,就是行政复议的进程因为一些特殊情况暂停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对于中止的行政复议案件,其中止的时间是不计入审理期限的。行政复议的审理期限一般是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当中止的原因消除后,行政复议程序会恢复,继续计算审理期限。也就是说,从恢复审理那一刻起,接着之前剩余的时间继续算,直到达到规定的审理期限上限。所以,中止并不会无限期拖延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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