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工伤人员属于优先留用人员吗?

我受了工伤,现在公司要裁员。我不知道像我这种工伤的情况,在裁员时会不会被列为优先留用人员。我很担心自己因为工伤反而被裁掉,想了解下法律在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工伤人员到底有没有优先留用的权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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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断工伤人员是否属于优先留用人员,需要分情况来看,并且结合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优先留用人员的概念。优先留用人员指的是在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时,根据法律规定,在同等条件下,用人单位应当优先保留继续雇佣的人员。这一规定是为了保障特定群体的就业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这意味着对于这类工伤人员,他们本身就不存在被裁员的问题,因为他们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是法定保留的。例如,小李在工作中受了很严重的伤,被鉴定为二级伤残,那么他所在的单位就必须保留与他的劳动关系。 而对于五级至十级伤残的工伤人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的人员范围,其中包括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以及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这里并没有明确提及工伤人员属于优先留用人员。但是,如果五级至十级伤残的工伤人员同时符合上述优先留用的三种情形之一,那么他们就属于优先留用人员。比如,小张是六级伤残工伤人员,他与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单位裁员时,他就会被优先留用。 此外,《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还规定,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对工伤人员的一种保护,即便他们不属于优先留用人员的法定情形,用人单位也不能随意以经济性裁员等理由解除与他们的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人员不存在裁员问题,劳动关系法定保留;五级至十级伤残的工伤人员只有同时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优先留用情形时,才属于优先留用人员,并且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与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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