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农民工提前下班遇非本人责任交通事故属于工伤吗


超龄农民工提前下班遇非本人责任交通事故,在一定条件下是可能被认定为工伤的。 首先来说说什么是工伤,简单讲,就是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到的伤害,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一些情形,就可以认定为工伤,能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也指出,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超龄农民工,如果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与用工单位间仍可能形成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这意味着,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与用工单位间可形成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也曾答复,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 在判断超龄农民工提前下班遇非本人责任交通事故是否为工伤时,关键在于是否符合“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即便提前下班可能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但只要是在合理时间内从工作地返回住所地等合理路线上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就可能被认定为工伤。比如,提前下班是因为家中突发急事等合理原因,且事故发生在通常回家的路线上,就有很大可能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相关概念: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