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吗
我单位最近想招一些人员,其中有几个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我就想知道,如果真招进来了,之后他们要是工作中受伤,这种情况能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呢?我主要想了解下相关法律规定是怎么判定的,心里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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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劳动法合同法》、《劳动法合同法实施条例》等规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劳动合同中止,应该退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也表明,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按劳务关系处理。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前提是职工要有劳动关系,所以从常规来说,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因工受伤不能按工伤处理。 不过,存在特殊情形:一是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且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依据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这种情况下重点在于必须已经参保了工伤保险,像建筑领域按项目方式参保,就存在这种情况。 二是超龄农民工在工作中受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所以,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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