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60岁发生工伤该如何进行赔偿?


通常情况下,60岁以上的劳动者因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丧失了法定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所以不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和赔偿,而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法律条文,以人身伤害为由提出赔偿请求。具体赔偿项目及标准如下: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正规收款凭证来确定具体的赔偿金额。这意味着需要保留好所有医院开具的收费单据,这些单据是计算赔偿数额的重要依据。例如,在医院治疗产生的挂号费、检查费、药费等各项费用的票据都要妥善保存。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来确定。误工时间一般根据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假条等确定,收入状况则根据受害人受伤前的实际收入水平来计算。比如,如果受害人受伤前每月工资为5000元,误工了3个月,那么误工费就是15000元。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需要保留好相关的交通费用票据,如公交车票、出租车票等。 **护理费**:如果受害人因受伤需要他人护理,那么护理费用也应得到赔偿。护理费一般按照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时间来计算。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医疗机构会根据受害人的伤情,给出是否需要加强营养以及营养期限的建议。 **残疾赔偿金(如果造成残疾)**:需要根据受害人的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死亡赔偿金(如果造成死亡)**: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然而,存在一种特殊情况,如果在未满60周岁前就已经开始在该用人单位工作并持续至今,同时也没有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话,那么这种情况下还是有可能申请到工伤认定,并按照工伤标准进行赔偿。法律依据主要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具体情形,以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了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