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我和我爱人结婚后,家里拆迁分了安置房。现在我们因为一些事情可能要分开,我就想弄清楚这个安置房算不算是我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呢?毕竟这房子价值也不低,我不太懂这方面的法律,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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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断安置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从结婚登记之日起至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对于安置房,如果拆迁的房屋是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且在拆迁时没有考虑另一方的因素,比如没有按照人口数量等给予安置面积或补偿,那么安置房通常会被认定为是婚前财产的转化形式,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例如,一方在结婚前就拥有一套房子,婚后该房子拆迁获得了安置房,没有考虑另一方的份额,这个安置房就是其个人财产。 要是拆迁的房屋是夫妻婚后共同购买或者建造的,那么基于该房屋拆迁所获得的安置房,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该房屋本身就是夫妻共同财产,拆迁后的安置房只是其表现形式发生了变化。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拆迁政策中考虑了夫妻双方的因素,比如按照家庭人口数量来分配安置面积,即使被拆迁房屋是一方的婚前财产,那么对于因另一方人口因素而额外获得的安置面积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比如拆迁政策规定每人有一定的安置面积,另一方因人口因素获得了相应面积,这部分就是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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