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担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分担是一个关键问题,它关系到哪一方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下面为你详细介绍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担的基本原则。 首先是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通俗来讲,在行政诉讼里,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诉讼时,行政机关要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做出的这个行政行为是合法合理的。例如,工商局对一家企业作出了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在企业起诉工商局的行政诉讼中,工商局需要证明该企业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以及吊销执照的处罚符合法律程序和规定。这一原则的设定是因为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通常掌握着更多的信息和证据,让其承担举证责任更有利于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是原告的举证责任。虽然主要举证责任在被告,但原告也有一定的举证责任。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原告需要对一些事项进行举证。比如,在起诉时,原告要证明自己符合起诉条件,即证明自己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另外,如果原告主张行政赔偿,需要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提供证据。例如,在征地拆迁的行政诉讼中,原告如果要求赔偿房屋及其他财产损失,就需要提供相关财产的价值、受损情况等证据。不过,原告的举证责任相对较轻,且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启动诉讼程序或者支持自己的赔偿请求。 此外,还有一个原则是人民法院有限的调查取证权。《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法院一般不会主动去调查取证,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会行使这一权力,比如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的,或者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法院的调查取证是对举证责任制度的一种补充,其目的是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