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有哪些?


在法律层面,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包含多个方面。首先,从工资报酬角度来看,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就是典型的损害行为。工资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应得的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比如,公司没有正当理由,到了发薪日却不发放工资,或者随意扣除劳动者的工资,这就侵犯了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益。 其次,延长工作时间却不支付加班费也属于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加班,却不按照上述标准支付加班费,那么劳动者的权益就受到了侵害。 再者,用人单位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是常见的损害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它能为劳动者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提供必要的保障。若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者在遇到这些情况时就无法享受相应的待遇,这对劳动者的权益是极大的损害。 另外,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劳动条件,或者强令劳动者冒险作业,这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还可能危及劳动者的生命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第五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最后,在劳动合同方面,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