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还没收到是否可以计提费用?
我采购了一批货物,钱已经付了,但货物还没到我手里。我现在在做财务核算,不知道能不能把这批货物的费用先计提出来,也不清楚这样做在法律上合不合法,想了解下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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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财务处理中,货物还没收到是否可以计提费用,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会计准则、法律规定来判断。 从会计角度来看,费用计提主要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权责发生制是指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对于货物采购,如果企业已经承担了与该货物相关的经济责任,比如已经签订了不可撤销的采购合同,且该货物的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企业,即使货物尚未收到,按照权责发生制是可以计提相关费用的。 从法律层面来说,《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这为费用计提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同时,企业在进行费用计提时,还需要遵循谨慎性原则,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如果企业随意计提费用,可能会导致财务报表失真,误导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一旦被监管部门发现,企业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所以,企业在货物未收到时计提费用,必须有合理的依据和充分的证据,确保财务处理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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