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时申请人能当庭演示证据吗
我申请了劳动仲裁,准备了一些电子证据,想在开庭的时候展示给仲裁庭看,让他们更清楚情况。但不确定能不能当庭演示。想问下在劳动仲裁时,申请人到底可不可以当庭演示证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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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仲裁中,申请人是可以当庭演示证据的,但有一定条件限制。 首先,按照规定,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等事项。这意味着在申请仲裁之初,就应该同步递交相关证据资料。 在实际庭审过程中,经首席仲裁员批准,当事人可以提交新的证据 。所以如果申请人希望当庭演示证据,要先获得首席仲裁员的同意。 对于电子类证据,在必要时可提交由相关的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法律文书或当庭进行操作演示。这里说的必要时,通常是指该证据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有重要作用,且通过当庭演示能更直观地呈现证据内容,有助于仲裁庭了解情况。 不过,如果当庭演示的证据未能及时提交,仲裁委员会有权决定不再组织对其进行质证。但要是该证据对案件的关键性产生重大影响,仲裁委员会通常会给予当事人额外的3至5个工作日进行补充,并在后续的开庭质证环节予以重新审查。 总之,申请人有当庭演示证据的可能,但要遵循仲裁程序和首席仲裁员的安排。这样能保证仲裁过程公平、公正、有序地进行。相关概念:(首席仲裁员:在仲裁庭中起主导作用,负责组织、指挥仲裁程序进行的仲裁员 质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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