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注销一年后是否还可以申请仲裁?
我之前在一家单位工作,后来和单位产生了劳动纠纷。但等我想维权的时候,发现单位已经注销一年了。我不清楚这种情况下,我还能不能去申请仲裁来解决我和原单位的纠纷,想知道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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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仲裁的基本概念。仲裁是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就像劳动仲裁,是专门用来处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纠纷的。在劳动纠纷里,仲裁时效是一个很重要的概念,它规定了劳动者必须在一定时间内去申请仲裁,超过这个时间,可能就会面临一些不利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这意味着,一般情况下,劳动者要在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的一年之内去申请仲裁。 而对于单位注销的情况,当单位注销后,它在法律上就不再是一个合法的主体了。申请仲裁需要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也就是和你产生纠纷的对方。单位注销一年后,从主体上来说,它已经不存在了。即便申请仲裁,仲裁机构可能无法将相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给一个已经不存在的单位,也难以让一个不存在的单位参与仲裁程序。 不过,如果单位注销后,有相关的责任承担主体,比如单位的出资人、股东等对单位的债务等有承接责任,那么劳动者可以将这些责任承担主体列为被申请人,在符合仲裁时效等其他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申请仲裁的。但前提是要能证明这些主体和原单位的纠纷存在关联,并且他们有义务对原单位的相关事务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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