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了,劳动仲裁还有用吗?
我跟原公司存在劳动争议,本来打算申请劳动仲裁,结果发现公司已经注销了。现在我很迷茫,不知道这种情况下劳动仲裁还能不能帮我维护权益,具体要怎么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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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了,劳动仲裁仍然是有用的。以下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条,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若出现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到期继续经营、被责令关闭、被撤销以及用人单位解散、歇业等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情况,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也就是说,即便公司注销了,劳动者仍可以将单位的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被申请人来主张申请劳动仲裁。 其次,在劳动仲裁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用人单位主体变动的情况。比如在劳动仲裁时用人单位还在清算,到一审时已清算完毕注销,这种情况下也不影响劳动者的诉讼权利。因为无论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还是与出资人、股东之间,其法律关系是同一的,用人单位主体的变动,不会影响到法律程序的连续性。例如,劳动者以用人单位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后用人单位注销的,不影响劳动者继续以用人单位的出资人为被告,向法院起诉。如果仲裁机构以公司已经注销、没了适格主体为由不予受理,劳动者可以拿着不予受理通知书到人民法院起诉。 另外,若公司在破产清算阶段,法人地位仍然存续。根据最高法《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六十四条:“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如果劳动争议发生时,用人单位进入破产清算期,那么劳动者仍可在仲裁时将其列为被申请人,清算组可以代表破产企业参加诉讼和仲裁活动。如果已经清算完毕,那么劳动者可以将接收清算资产的股东列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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