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不给退房能找相关部门投诉吗?


在开发商不给退房的情况下,是可以考虑找相关部门投诉的。不过,能否成功退房并不能仅靠投诉,还得看具体情况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从法律角度来说,退房本质上是解除购房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也就是说,如果您和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有关于退房的约定,并且约定的退房条件已经成就,那么您有权要求退房。例如合同约定开发商延迟交房超过一定期限,购房者有权退房,而开发商确实出现了这种情况,您就可以依据合同要求退房。 若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比如开发商擅自变更房屋规划设计,导致房屋与您当初购买时的情况差异很大,无法满足您的需求,这就可能构成您解除合同要求退房的法定理由。 当您有合理合法的退房理由,但开发商拒绝时,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一般来说,当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消费者协会等部门可以受理此类投诉。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有监管职责,消费者协会则可以帮助消费者与开发商进行沟通协商。不过,投诉只是一种解决途径,相关部门主要起到协调作用。如果投诉无法解决问题,您还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