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强制执行时,有房产是不是就可以执行?
我有个官司打赢了,对方该赔我钱,但他一直拖着不给。我听说他名下有套房产,就申请了法院强制执行。可我不知道法院是不是只要查到他有房产就一定会执行来还我钱,这里面有没有什么特殊情况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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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有房产并不一定就必然会被执行,需要综合多方面情况判断。 首先,要明确可执行财产的概念。可执行财产是指法院能够采取执行措施,用于清偿被执行人债务的财产。对于房产而言,通常是可以作为执行对象的,但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也就是说,如果该套房产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唯一住房,法院一般不会轻易对其进行拍卖等处置。不过,如果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法院可以执行该房屋。 此外,如果该房产存在合法的租赁关系且租赁期较长,法院执行时也会受到一定限制。因为“买卖不破租赁”,即使房产被执行拍卖,在租赁期内,新的产权人也不能随意要求承租人搬离。还有一种情况,如果该房产已经被抵押给了银行等债权人,并且抵押在先,执行在后,那么银行等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法院执行房产所得款项,要先偿还抵押权人的债务,剩余部分才能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的债务。所以,法院强制执行有房产时,要综合考虑上述各种因素,并非有房产就一定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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