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上写甲方觉得乙方不合适工作就能随意辞退吗


在我国,即使合同上写着甲方觉得乙方不合适工作,甲方(用人单位)也不可以随意辞退乙方(劳动者)。 首先,法律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有严格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这意味着只有劳动者出现这些法定过错情形时,单位才有权辞退,而不是仅基于“觉得不合适”。 其次,若不属于上述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在一些特定情况下,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比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等。 也就是说,“甲方觉得乙方不合适工作”这种模糊随意的表述,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如果用人单位仅以“觉得不合适”就辞退劳动者,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即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相关概念: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指用人单位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擅自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依法给予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按照劳动者在单位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标准来计算。 赔偿金: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需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的赔偿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