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把房子给了对方,还能要回来吗?
我离婚的时候把房子给对方了,当时没多想,现在有点后悔,不知道还能不能把房子要回来。我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有没有可能要回房子,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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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时将房子给予对方后是否还能要回来,这需要分不同情况来看。 首先,如果是协议离婚时,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将房子给对方,并且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下,该离婚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不能随意反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如果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想要要回房子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其次,如果是诉讼离婚,法院在判决中将房子判给对方,一旦判决生效,该判决就具有强制执行力,除非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存在错误,通过再审程序进行改判,否则也不能要回房子。例如,有证据证明对方在诉讼过程中隐瞒了重大财产情况等。 最后,如果在将房子给对方后,双方又达成了新的协议,同意将房子重新归还给你,并且按照法律规定办理了相关的产权变更手续,那么房子是可以要回来的。总之,离婚时房子给了对方后要回来是比较复杂的事情,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法律规定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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