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没有提前一个月辞职可以走吗

我现在有个紧急情况,没办法提前一个月提交辞职申请,但是又很想尽快离职。想知道从法律层面讲,这种情况下能不能直接走人呢?我主要是担心会有什么法律后果,比如要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影响后续找工作之类的,所以想了解清楚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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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关于没有提前一个月辞职是否可以走,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正常情况下,劳动者如果处于试用期,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已经过了试用期成为正式员工,那就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律对劳动者辞职程序的一般规定,目的是让用人单位有时间安排后续工作,避免因员工突然离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要是用人单位存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况,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一个月通知。比如,单位一直拖欠工资,那员工就有权立刻离职并要求单位支付工资和相应补偿。 另外,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也是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关系的。也就是说,只要单位同意你马上走,那就没问题。 但如果不符合上述特殊情况,又没有和单位协商好,就自行没提前一个月辞职直接走,可能会面临一些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若因劳动者这种未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比如因为你的突然离职,导致单位重要项目无法推进,产生了经济损失,单位就有可能要求你赔偿。 相关概念: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保护:是指用人单位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而采取的各种措施。 劳动条件: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所必需的物质设备条件等。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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