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作为抵押物?
我有一块土地的使用权,最近资金周转遇到困难,想拿土地使用权去抵押借钱。但不确定这样做合不合法,也不知道有没有什么限制条件。所以想问问土地使用权到底能不能作为抵押物,相关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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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作为抵押物的。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抵押的概念。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其中明确提到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合法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能够作为抵押物的。 不过,并非所有的土地使用权都能抵押。比如,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是不能抵押的,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像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就可以抵押。另外,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也不能抵押。因为这些土地和设施是用于公益事业的,如果抵押可能会影响公益事业的正常开展。 在进行土地使用权抵押时,还需要办理相关的抵押登记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所以,只有办理了合法有效的抵押登记,抵押权才真正设立,债权人的权益才能得到法律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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