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和抵押权能否并存?
我有个事儿不太明白,我名下有个抵押物,现在又出现了留置的情况。我就想知道,在法律上留置权和抵押权能不能同时存在呢?要是能并存的话,它们的先后顺序又是怎么规定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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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和抵押权是可以并存的。下面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留置权和抵押权的概念。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简单来说,就是你帮别人保管或者加工物品,对方不给钱,你就可以扣下这个物品来抵钱。而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比如你把房子抵押给银行借钱。 在法律规定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这就说明,当留置权和抵押权并存于同一动产上时,法律是认可它们同时存在的,并且赋予了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的地位。 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通常是与留置物有直接关联的劳动报酬、保管费用等,这些费用的产生往往使留置物的价值得以保存或增加,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交易的公平性,所以给予留置权优先受偿的地位。 综上所述,留置权和抵押权可以并存,并且在并存的情况下,留置权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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