胫腓骨取钢板工伤和交通事故竞合时能否用医保?
我胫腓骨骨折,取钢板的时候发现存在工伤和交通事故竞合的情况。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能不能用医保来报销相关费用,想了解一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怕违规使用医保会给自己带来麻烦,所以来问问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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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胫腓骨取钢板时遇到工伤和交通事故竞合能否使用医保,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明白医保的使用范围。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对于工伤和交通事故竞合的情况,如果已经认定为工伤,那么相关的医疗费用一般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支付的。这是因为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职工在工作中受到伤害时能够得到相应的救治和补偿。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按照规定是不应该使用医保报销的。 而如果交通事故中第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医疗费用就应由第三人来负担,同样也不能使用医保。不过要是出现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形,医保基金可以先行支付,之后再向第三人追偿。 所以,胫腓骨取钢板在工伤和交通事故竞合时,通常不能直接使用医保报销,要先确定费用的支付主体,遵循法律规定的支付顺序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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