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抵押权人能否获得单独清偿?


在破产程序中,抵押权人能否获得单独清偿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需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来理解。 首先,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09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意味着,作为抵押权人,您确实享有优先受偿权,但这种权利并非绝对的单独清偿权。 在实际操作中,抵押物的处置需要遵循破产程序。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1条,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抵押物作为破产财产的一部分,其变价和分配需要按照破产财产变价方案进行。 关于清偿顺序,《企业破产法》第113条明确规定了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首先是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其次是有担保的债权,再次是职工债权,然后是税收债权,最后是普通债权。因此,作为抵押权人,您的受偿顺序位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但优先于其他债权人。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抵押物的价值不足以清偿全部担保债权,未受偿部分将作为普通债权参与后续分配。同时,如果抵押物的价值超过担保债权,超出部分将纳入破产财产,用于清偿其他债权人。 在实践中,抵押权人应当积极参与破产程序,及时申报债权,关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如果对管理人的行为有异议,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第64条、第68条的规定,向法院提出异议或申请复议。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410条,抵押权人可以通过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但在破产程序中,这种协议需要经过管理人和债权人会议的同意,并符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要求。 总之,作为抵押权人,您在破产程序中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并非绝对的单独清偿权。您需要积极参与破产程序,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也要理解并尊重破产程序的整体性和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