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原物业公司可以以违约为由撤销新物业合同吗

我所在小区换了新物业公司,可原物业公司称新物业合同存在违约情况,要撤销它。我不太懂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想知道原物业公司真有这个权力吗?从法律角度看,到底能不能以违约为由撤销新物业合同呢?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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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物业公司一般不可以仅仅以违约为由撤销新物业合同。 首先,要明确撤销合同和解除合同是不同的法律概念。撤销合同通常是基于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法定可撤销的情形。在新物业合同签订过程中,如果不存在这些法定可撤销事由,原物业公司不能主张撤销。 而关于违约,在物业合同中,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这并不等同于可以撤销合同。比如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一方违约经法院判决、当事人一方侵害另一方权益经协商或法院判决、当事人双方商定等情况可以解除合同,但不是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新物业合同只要是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选聘新物业服务人而签订的,就是合法有效的。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如果新物业合同的签订符合法定程序,原物业公司不能随意干预。 如果原物业公司认为新物业合同违约损害其利益,它可以采取的措施是向法院起诉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比如要求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等。但不能直接撤销新物业合同。只有满足法律规定的合同可撤销情形,且有证据证明时,才有可能撤销合同,可这在新物业合同的场景下一般是很难出现的。 相关概念: 法定解除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合同一方当事人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通俗讲就是法律规定了一些情况,当这些情况出现时,一方可以不用和对方商量,直接有权利解除合同。 约定解除:就是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事先商量好一些条件,当这些条件出现时,任何一方可以按照约定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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