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在业主没有收房的情况下能收取物业费吗?


在业主没有收房的情况下,物业是否能收取物业费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物业费的概念。物业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这意味着,只要物业服务合同成立,且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相应的服务,那么在一定条件下就有权收取物业费。 如果是因为业主自身原因导致未能按时收房,比如业主接到收房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收房手续。这种情况下,虽然业主没有实际入住,但根据各地的司法实践和相关规定,一般从开发商书面通知业主办理交付手续的次月起,业主就需要交纳物业费。因为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开始为小区提供服务,包括对公共区域的维护、安保、保洁等工作,并不会因为个别业主未收房而停止服务。例如,有些地方的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已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买受人交纳。这里的“交付”,通常以书面通知的时间为准。 然而,如果是因为开发商的原因导致业主无法收房,比如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经相关部门鉴定确实不符合交付条件,那么在问题解决之前,业主无需承担物业费。因为这种情况下,房屋实际上并未完成交付,业主没有享受到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让业主承担物业费是不合理的。此时,物业费应由建设单位承担。 综上所述,物业在业主没有收房时能否收取物业费,关键在于未收房的原因是业主自身还是开发商。业主遇到此类问题时,应先确定未收房的责任归属,再根据具体情况与物业进行沟通协商,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