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人是否可以收回居住权?
我是一套房子的产权人,之前给别人设立了居住权。现在我有些后悔,想把居住权收回来,不知道在法律上我有没有这个权利。我不太清楚居住权设立后能不能随意收回,也不知道什么情况下可以收回,所以来问问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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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关于产权人是否可以收回居住权,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如果居住权是通过合同设立的,要依据合同约定的条款来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合同中通常会约定居住权的期限、条件等内容。若居住权人违反了合同约定的条件,比如未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住宅,或者有严重损害住宅的行为等,产权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通过协商或诉讼的方式收回居住权。 其次,如果居住权是根据遗嘱设立的,一般要遵循遗嘱的内容。在没有出现法定情形时,产权人不能随意收回。不过,若出现居住权人故意杀害产权人等严重违反法律和道德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精神和公平原则,可能会影响居住权的有效性,产权人的继承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处理。 另外,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这是法定的居住权消灭情形,无需产权人主动收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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