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房子办房产证能直接去名吗?
我和前妻离婚了,离婚协议里明确房子归我。现在要办房产证,想把她的名字去掉,不知道能不能直接去名。我不太懂这方面的法律流程,也担心会有什么限制或者麻烦,所以想问问这种情况可不可以直接去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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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房子办房产证是否可以直接去名,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去名”在法律上的本质,其实就是对房屋产权进行变更登记,也就是把原本登记在两个人名下的房产,变更为其中一方单独所有。 如果是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并且在离婚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了房屋的归属,比如归其中一方所有。这种情况下,不能直接去名。因为离婚协议只是夫妻双方之间的约定,不具有直接变更产权登记的法律效力。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因离婚导致的不动产权利转移,当事人需要持相关材料,包括离婚协议书、离婚证、房产证等,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而且,一般还需要对方配合,如果对方不配合,另一方可能需要通过向法院起诉,凭借法院的生效判决书来办理产权变更。 要是通过法院判决离婚,法院的判决书具有法律效力。当判决书明确了房屋归一方所有时,持有生效判决书的一方可以持判决书、房产证等材料,单方面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去名手续。这是依据《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力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会根据法院的判决来进行产权变更登记。 所以,离婚后房子办房产证能否直接去名,取决于离婚的方式以及是否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来明确房屋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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