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三年后能否对房产进行去名操作?
我和前夫离婚已经三年了,离婚协议里明确这套房子归他,但房产证上还是有我的名字。现在他要求我配合去名,我不太清楚离婚都三年了还能不能办理去名,手续会不会很麻烦,所以想问问相关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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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离婚三年后房产去名的问题前,我们先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房产通常属于其中重要的一部分。而离婚析产就是夫妻双方因离婚后,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处理的一种方式,房产去名就属于离婚析产的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如果在离婚时,双方已经通过协议明确了房产的归属,那么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按照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 从时间角度来看,离婚三年并不影响房产去名的操作。只要离婚协议中有明确的房产归属约定,或者有法院的生效判决、调解书确定了房产归属,就可以办理去名手续。如果是协议离婚且协议中约定了房产归一方所有,另一方需要配合办理去名手续。若对方不配合,拥有房产权益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法院判决后,可凭借生效判决直接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去名。 办理房产去名的具体流程一般如下:首先,准备好相关材料,包括离婚协议书、离婚证、房产证、双方身份证等;然后,双方共同前往当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去名手续;登记中心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会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将另一方的名字从房产证上去掉。 总之,离婚三年后是可以进行房产去名的,关键在于是否有明确的房产归属依据,以及按照规定的流程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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